《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公布,八十二年九月第一次修正,八十四年六月第二次修正,八十六年一月第三次修正,九十二年五月第四次修正,九十二年五月第四次修正,九十九年十一月第五次修正,一零四年二月第六次修正,一零六年四月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第二條:本組織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組織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組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六條:本組織基於社會正義與公平之理想,本民主、理性、和平之原則,團結相關專業者及社會人士,協助政府及人民改善都市問題,並促進全民公平合理使用都市空間的權利。
第七條:本組織之任務如左:
- 促進會員專業知能之交流與學習。
- 協助人民爭取公平合理使用都市空間的權利。
- 針對都會區的具體都市問題,主動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方案,並促請政府及社會進行改善。
- 檢討現行都市計畫、政策及法令,提出修正案或替代案,並積極推動都市立法的改革。
- 積極推動都市使用者的教育與啟蒙工作。
- 協助社區改善鄰里公共空間或解決都市計畫問題。
- 接受委託從事包括都市區域發展、城鄉規劃、住宅政策、歷史保存、社區營造、環境保育、實質環境改造等之研究,調查、或規劃設計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凡認同本組織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兩位理監事推薦,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會員未繳納會費一年停權,連續兩年未繳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組織聲明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組織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票,權利相等。
第十五條:本組織會員不得利用本組織名義或標幟,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組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及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分會之成立與解散。
- 議決與本會之運作發展或會員權利有關的其它重大事項之議。
第十八條:本組織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
- 議決常務理事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授權對外發言。
- 執行其他經會員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組織,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組織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分會、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
第二十八條:本組織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但需經會員大會追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 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及會務推展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本組織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組織經費來源如左:
- 經常會費:每年新台幣一千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孳息收入。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組織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組織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組織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組織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