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詹竣傑(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
介於「市場」與「國家」之間的合作住宅屬於新概念,當前政府能提供協助的機制較為缺乏。務實思考,倡議應從現有政策去找尋可突破的點,「社會住宅」便是可能的一個方向。依《住宅法》第十九條,主管機關與民間皆可興辦社會住宅,但長期以來民間住宅供給多以開發商興建出售為主,強調非營利、長期出租、可負擔的社會住宅則以政府直接興辦為主。現階段,根據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由政府直接興建者達51,913戶,包租代管為8,702戶(2020年07月15日統計資料顯示)。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現況
政府能量有限、社會住宅不足、合作住宅政策尚未成為氣候,住宅運動應積極借用民間力量,在基本規範(一定所得、無自有住宅)之下,培力民間單位自我組織、自主興辦社會住宅。自《住宅法》施行至今,並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案例。而為人熟知的「新北市BOT青年住宅(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與「台南伊甸大林雙福家園」皆非依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法令執行。前者為政府主動發動,依《住宅法》第20條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的模式推動;而後者則在《住宅法》通過後,突破《國民住宅條例》(註1)的限制,購置台南大林獨棟國民住宅並作轉租使用,在民間自辦社會住宅未有補助情況下,若登記為社會住宅反而受制於法規中辦理不佳、政府可介入接收的規範,因此最後並未登記為社會住宅。
OURs近期組織國內住宅合作社有關團體,其中,台灣歷史最悠久的「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基一社)」(註2)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感興趣,但礙於現行辦法的部分疑義,故OURs協助基一社委請江永昌委員辦公室於2020年07月07日舉辦協調會討論。在協調會中,對於申請方式、土地、融資、補助與入住規範等有進一步的釐清,有利於未來方案研擬。
合作社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首先,合作社可申請興辦社會住宅。依照《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申請人得為公司、法人、自然人等,而《合作社法》第二條則明訂「合作社」為法人,但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辦社會住宅之文件」。以基一社為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撰寫「興辦事業計畫」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其中最為關鍵的土地問題,國有財產署原則同意得使用「公有非公用之住宅區土地」,設定基地位於基隆市中正區祥豐段944-19、948、949-1、949號,該地現為臨時公有停車場,供附近居民使用,並無其他用途。因此,若基一社有意興辦,則可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未來民間團體若想得知閒置之公產資訊,可提列相關條件後,由國有財產署詢問、搜尋。

而在融資、補助方面則尚須突破,目前僅是「秀才人情」。依《住宅法》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得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融資。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由郵政儲金轉存銀行的模式融資,最終由銀行端評估是否借貸。晚近由於市場游資眾多、利率較低,中長期資金融通誘因較低。以本案條件來看,社會住宅地上權不具任何誘因,銀行願意放貸的可能性低。為配合政府政策,建議應連結其他融資貸款模式,例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提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可行性。資金補助上,《住宅法》第三十條明訂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經費,但並無相關子法,民間無所適從。基隆市政府資源相對不足,需中央單位補助,但中央主管機關卻表示,應等第一例申請後另行審議,但如此一來則落入「雞生蛋、蛋生雞」的邏輯,無相關補助辦法,自然無人申請。若真的有人申請,如何審議?標準為何?
最後,在入住規範上則較具彈性,依《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社會住宅承租者應為無自有住宅、一定所得以下,但其他條件由授權主管機關擬訂。以本例而言,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若是在審議過程中,同意其入住條件(例如:住戶採徵選制、租期可延長)即可辦理,但須擬訂《基隆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註3)。
「釐清課題」為正視當前機制不足的第一步。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無前例決非一日之寒,在社會住宅數量不足,合作住宅政策尚未擬訂的狀況下,民間興辦「合作化的社會住宅」應是可嘗試的路徑之一。但就現階段來看,除了土地之外,融資與補助機制相較不足。未來將持續倡議遊說,並積極尋找民間其他的協助,讓社會住宅合作化的理想早日實現。
面向 | 說明 | 相關法令 |
申請模式 | 合作社可興辦,需向該合作社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辦社會住宅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內容由住宅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格式。 審查採合議制,邀請專家學者。 | 《住宅法》第二十七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二條 |
公有土地 | 以本案為例,該地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逕行向所屬機關申請「同意興辦社會住宅文件」。 公開其他可供興辦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待議)。 | 《住宅法》第二十七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二條 |
融資貸款 | 中長期融資貸款仍需銀行放貸,目前游資眾多,誘因不高,且本案為社會住宅設定地上權,銀行貸款意願極低。 | 《住宅法》第二十四條 |
經費補助 | 尚未擬訂補助辦法,待民間正式申請後滾動修正。 | 《住宅法》第三十條 |
入住條件 | 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一定所得、一定財產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住戶選取、租金與租期可依主管機關需求擬訂,以台北市為例,住戶與租期皆可放寬。 | 《住宅法》第二十五條 《基隆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
註1:《住宅法》於2011年通過,《國民住宅條例》於2015年廢止。依《國民住宅條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以家庭或個人為限。因《住宅法》甫通過,且本案承諾興辦社會住宅,主管機關以專案核可的形式,將國民住宅整棟出售予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註2:成立於民國29年,前身為有限責任基隆住宅利用組合,成立於民國13年。至今已運作96年(含前身),為台灣少數仍持續運營之住宅合作社,主要項目有公用業務與建築興辦,自民國80年以後,並無相關興建專案。目前社員數共423人、社股236,959股、土地持有28筆(12,230平方公尺)、房屋31戶(店鋪3戶+出租住宅28戶)。
註3:因基隆市尚未興辦社會住宅,故並無此辦法。其他地方則依各自需求擬訂,如《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台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等。
◎ 核稿編輯:翁家德(OURs都市改革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