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作社住宅的四個發展:潛伏期、黎明期、發展期與多樣化時期

文/ 菅沼毅(OURs都市改革組織實習生)

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Michael Lafond,2012)

這是在2019年由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的《合作住宅指南》一書的標語。這裡所提到的自主決策,永續住宅以及共同居住,呈現了何為「意向性社區(Intentional community)」的概念,也是「合作住宅」的核心。

日本在合作住宅的用語上與目前我們在台灣接觸的合作住宅略有不同,日本以假名標示的Cooperative house為主,中文可翻譯為合作社住宅。合作住宅起源歐洲,其理念在傳入日本後,經歷法規的多次調整和政府的推動下,形成了合作社形式的住宅組合。

日本的合作社住宅在早期都市住宅需求的增加的社會背景之下,歸納為四個時期:政策脈絡不斷調整的「潛伏期」、戰後經濟發展之下民間主導興起建設的「黎明期」、政府介入參與的「發展期」,以及隨後進入的「住宅多樣化時期」。

在日本合作社住宅的經驗歷程中,我們嘗試思考,當今與日本同樣具有少子高齡等社會議題的台灣,能從中能夠得到哪些借鏡?在台灣未來多元的住宅發展脈絡中,能否通過對人與人的關係的重新理解與定位,以合作住宅築起另一種家的可能。

日本合作住宅發展概況。資料來源/參考NPO全国コーポラティブハウス協議会・本文作者繪製
潛伏期:政策發展歷程

第一次世界大戰隨著日本工業化、商業化,以東京為主的都市人口開始集中,建築成本也開始上漲,中下階層群體出現了「住宅難」的現象。於是,日本內務省開始對住宅的供給問題進行思考,參考西歐的建築組合對中產階級建設住宅時進行的低利息融資的方式,開始對住宅組合進行檢討。因此,在《產業組合法》的基礎上設立了「東京信用購買組合」,就這樣為日本的合作社形式住宅模式奠定了法規上的基礎。

然而,當時的組合法並不完善,在嘗試推動住宅組合的時很多銀行是無法提供融資,且出現借貸利息以及設計施工費用偏高的普遍現象。內務省「都市研究會」針對此一現象進行檢討,並設立建築組合委員。內務省長官齊藤樹(1918)提到:「針對住宅問題,非衛生住宅的環境改善和適當的增加住宅供應量是當下的兩個選擇。」在齊藤樹為了改善當時的住宅需求情況,以「增加住宅供應量」的想法推動下,《住宅組合法》於1921年得以制定,不僅都市地區,地方政府也有機會調動資金與民間組織合作興建住宅。

當時在大洋彼岸的台灣,正處於日治時期,同時也是合作社的萌芽階段。在日本本土內地住宅組合的思潮影響下,在台灣出現住宅公用合作社,如基隆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在地方紳士久恆忠治和泉種次郎等人的發起下而設立組合(合作社)。

黎明期:民間主導型

隨著二戰結束,都市人口增加迅速,住宅品質及數量持續不足。為了改善庶民的居住環境,提供優質的防火集合型住宅,政府開始進行低成本的大量建設,而在住宅需求不斷增加的背景下,民間建設公司過度傾向利益導向,出現品質管理不一的開發亂象。

為了保持開發秩序、防止環境破壞、提供優質住宅,縱觀地域全貌的都市計畫具有重要作用。政府的資金協助以及行政支援也逐漸介入其中。在此背景下,政府政策發生轉變,都市整備公團開始在都市郊區進行大規模新城(New Town)的開發建設;另一方面,卻因《住宅組合法》在法規自身的借貸制度具有較大的彈性,導致地方政府財政的資金周轉上出現問題。

當時審查機制上的不足,也使得建築物多為日本傳統的一戶建形式,社區網絡的連結相對較弱,因此,在住宅政策的大規模調整中,《住宅組合法》在1971年被廢除。

政府雖然選擇廢除《住宅組合法》,但是在《住宅組合法》施行階段所累積下來的經驗和模式,讓建築專業者開始了自發性的嘗試。於是,民間資本開始推動住宅組合的模式,出現了民間自發的合作社住宅。在日本經濟發展期,也就是房價進入飆漲階段的背景下,民間團體的力量開始被聚集起來。早期民間的主導型合作住宅多由建築師等具有專業知識的人聚集在一起,對自己的房子進行設計與規劃,呈現出較高的專業門檻。

隨後,1978年出現合作社住宅的NPO組織/全國COOP住宅協議會,合作社住宅逐漸被一般大眾所熟知,也出現嘗試案例,如東京的千駄ヶ谷和柿生等地。後期隨著運作體系的完善與經驗累積,最具代表性的民間主導型住宅組合,為座落於日本茨城縣龍崎市松丘地區的龍崎長者村。

長者村以「醫療/介護」、「飲食」和「交流」三項為主題,並且沒有對參與計劃的對象進行年齡的限制。最終以平均年齡為74歲,4戶單身者,10戶夫婦以及2戶包含有親戚者,共26名居住者一起展開住宅建設,於2007年完工。龍崎市的長者村融入養老設施的空間設計方式,設有以居住社群為主導的生活空間,如公共食堂與花圃。

龍崎長者村外觀與食堂。資料來源/H24-2仲間と共に作る終の住家–茨城県/事業概要

發展期:政府的參與

在1980年前後,當時日本建設省為了防止以合作社住宅為名義的未施工半成品住宅的買賣,在日本稱之為「青田買賣」,建設省對合作社住宅進行了明確的定義:「為了自身居住的需求而成立組合,共同進行設計規劃、取得土地、工程實施以及共同管理。」政府為應對合作社住宅早期亂象,改善合作社住宅定義不明確帶來的弊端,而進行明確的定義。定義上的準確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帶來限制,但也讓政府再次積極參與合作社住宅的推進。

在1985年竣工的京都市西京區洛西 New Town 的集合住宅區中,有一個不同與一般集合住宅的社區,叫做「U court」,這是由48個家庭所構成的合作住宅社區,也是早期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的合作住宅社區。日本都市整備公團在進行整體的集合住宅開發時,讓出部分土地提供給民間招標利用。關西的民間團體「市民的共同住宅創造會」歷經三年的競標嘗試,最終成功得標。在政府主持的 New Town 規劃設計中,融入合作社住宅的建設模式,也開啟政府介入並推動合作住宅的公共性意義。

U court 全景圖,後方為New Town的集合住宅。資料來源/關西大學 Re-DANCHI leaflet,2015
多樣期:企業主導

隨著社會發展,大眾對生活品質的要求逐漸提高,對房屋的需求也更加多元:以年輕人為主的共居市場逐漸成熟、新婚家庭對住宅客製化的要求提升,以及高齡化社會發展下的長照機能需求。

民間企業所形成的系統性合作住宅建造機制是從土地的整合開始,招募期望參與建造計劃的居民,形成組合(合作社),通過集資或貸款後,在企業內部專業建築設計團隊的協助下,開始進行設計和施工。從房屋設計開始就進行參與的居民,社群關係也逐漸被建立起來。年齡、需求相近的居住者之間資訊的交流互換,社區內公共空間的共同設計與維護管理也強化了人與人的連結。在合作住宅的理念基礎上,發展出民間企業主導的租賃式共享房屋,以及租賃與買賣結合等多種住宅模式。

對台灣的

縱觀日本合作住宅的整體發展脈絡,初期日本人口往都市聚集、地價上漲,而後少子、高齡的社會趨勢使得社會福祉需求增加,與台灣社會有同樣的情形。日本經歷政策變動後,誕生由民間團體組織主導的合作住宅,通過節省建商的設計規劃等費用,壓低建築成本的方式具有一定可行性。

然而,專業背景知識的落差是一般民眾參與的門檻。日本政府在後期推動公共住宅過程中,對合作住宅的協助性嘗試,為台灣有意者帶來一定啟示。都市的開發與再開發,以及都市更新等建設過程中,除了政府的主導以外,民間團體的參與是否也會帶入新的發展動能,而後期企業資本的參與、運作,也為多元的住宅需求注入新的力量,更奠定有序的合作住宅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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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亨(2015),多様な集住環境としての団地再編の空間イメージを探るコーポラティブハウス 『ユーコート』の建築空間,《Re-DANCHI leaflet》, Vol.172 March